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指南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1、股东(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东(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往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力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或住所使用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并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申报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
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并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牛(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暨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员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5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申报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1、股东(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东(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登记承诺书(或住所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复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申报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8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报条件公司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已经取得《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自名称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名称的,应提交企业名称自主中报信用承诺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9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股东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力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