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指南

1、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
2、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目实施,按投资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出产品,实现投资企业投资初衷。
3、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 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着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该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在登记注册上,实行营业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
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营业场所;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或住所使用证明)。
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员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企业类型登记
事项类型行
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隶属企业类型已经变更并经法定机关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隶属企业依法做出变更分支机构企业类型的决定。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0
4、变更企业类型,应提交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的企业类型变更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做出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定,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公司法》第百四十六条规定。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做出变更营业场所的决定,对拟变更的营业场所具有合法使用权。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或住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单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变更经营(业务)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5、其他有关文件。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已经变更并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做出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决定。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变更名称,应提交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发放《受理通知书》,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0.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作人员0.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权利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隶属企业依法做出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其他相关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半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工作人员半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半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