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关于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公司的发起人制定,它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可以自由选定,但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并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即公司业务活动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核准登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以达到能全面反映公司业务为原则。
(3)公司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发起人决定,并记载在公司章程中。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其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等情况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划分为等额股份,如壹元、伍元、拾元、百元等。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发起人是法人的,应当载明其名称。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认购。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至少得认购公司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各自认购的股份数额可以自行约定,但至少得认购一股。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至少是2人,由股东会或者创立大会选任。董事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公司的重要事项,除本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均应由董事会或者由董事会授权决定。
(7)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议事、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利润应当首先缴纳税款,然后再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支付股东股利。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章程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解散的事由或原因,公司清算组织的成立、权限,公司财产的对外清偿顺序,以及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办法等,加以明确规定。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有关事项通知股东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办法和方式,如以报纸、电视或者其他手段公告。
(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规定其他事项,如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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