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
一、提交材料目录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出示原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出示原件
6、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提交材料及填表说明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申请人根据选择项准备申请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申请材料应用A4纸。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经营场所填写时应标明所在区(县)、街道(乡镇)的门牌号码。
3、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4、经营者栏目下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是指经营者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5、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身份证件和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其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7、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按照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内容表述。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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