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目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一、备案提交材料目录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原件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出示原件
3、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注2)---原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注3)---原件 出示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示原件
二、材料提交要求
1、本目录适用于申请人现场窗口提交材料。以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材料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手工填写申请书和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需要出示原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化方式出示。无法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公证文书或者律师见证意见。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注释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可以到注册大厅领取,也可以到南京工商局网站上下载。《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推荐关注(南京公司注册)
2、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其他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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