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原件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注2)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注3)---出示原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注4)---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原件
6、住所使用证明(注5)---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出示原件
8、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外省市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核转函 ---原件
二、材料提交要求
1、本目录适用于申请人现场窗口提交材料。以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材料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手工填写申请书和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需要出示原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化方式出示。无法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公证文书或者律师见证意见。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注释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可以到注册大厅领取,也可以到南京工商局网站上下载。《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推荐关注(南京注册公司)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其他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自有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同意企业使用的文件。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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