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内资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一、内资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一)、设立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原件
2、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注2)---原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出示原件
(二)、变更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原件
2、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
出示原件
3、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注2)---原件
4、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出示原件
5、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示原件
6、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有关材料(注3)---出示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出示原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三)、注销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原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原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二、材料提交要求
1. 本目录适用于申请人现场窗口提交材料。以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材料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手工填写申请书和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 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需要出示原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化方式出示。无法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公证文书或者律师见证意见。
3.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注释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可以到注册大厅领取,也可以到南京工商局网站上下载。《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推荐关注(南京注册公司)
2. 公司自有房产作为分公司营业场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请先至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办理迁出手续的,请提交书面申请(应载明公司名称、申请迁入(迁出)调档事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迁往外省市的,还应向迁出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
3. 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2).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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