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向社会募集的股份由谁代收?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据此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由签订了代收股款协议的银行代收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在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日期内募足股份后,应在短期内向各认股人催缴股款,认股人有义务缴纳股款,但发起人不能直接收受认股人缴纳的股款,而应当委托银行代收,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收股款协议签订后,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处理代收股款的事务,并且应当亲自处理,原则上不能将代收股款的事务转托给其他金融机构,如果确需转托给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发起人的同意。
受托银行在核对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码卡)、中签表无误后予以收款,并向缴纳人交付由发起人签名的股款缴纳凭证。受托银行在股款缴纳凭证及其存根上签章,并将存根交还发起人。受托银行在收受股款过程中,应当报告收款的进展情况。报告的时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无约定应在适当的时期报告。经发起人(委托人)请求时,应随时报告。
代收股款的银行收款后,必须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以便接受其对股份认缴情况的监督检查。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附:代收股款协议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代收股款的种类、期限;
(3)代收股款的保存、交付;
(4)代理费用、支付方式和日期;
(5)违约责任;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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