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1.定义: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最突出的特点。 (2)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3)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名称中要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依据公司法第193条之规定,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
(2)提交相关文件。
外国公司向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
我国主管机关对外国公司所提交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设立登记。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得到批准后,须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就是公司成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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