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9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据此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发起人应当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2)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3)公司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创立大会对前面提到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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