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设立分公司?
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的提出。
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作为分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同时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的设立登记。此外,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必须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设立分公司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文件包括: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③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④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以及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在申请设立分公司时提交的文件是:
①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章程;
③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④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本公司获得核准登记并正式成立后,应当及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本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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